應納稅額 = 計稅價格 × 10%其中,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
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 消費稅
舉例說明:
某進口小汽車:- 關稅完稅價格:20萬元
- 關稅:5萬元
- 消費稅: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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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小汽車的消費稅是價內稅的話,公式是不是:車購稅=【關稅+關稅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1-消費稅率)*消費稅率】*10%?
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提示】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
稅率 | 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10% |
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 | (1)購買自用: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進口自用: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3)自產自用: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提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計稅價格×10% |
基本規(guī)定 |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其他規(guī)定 | (1)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 (2)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提示】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
納稅期限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
納稅環(huán)節(jié) |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
征收機關 | 稅務機關 |
納稅地點 | (1)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2)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提示】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
補稅和退稅 | (1)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 (2)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yè)或者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 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1年扣減10% |
張老師
2025-10-27 16:15:22 1414人瀏覽
應納稅額 = 計稅價格 × 10%
其中,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 消費稅
舉例說明:
某進口小汽車:
則計稅價格 = 20 + 5 + 3 = 28萬元 應納車購稅 = 28萬元 × 10% = 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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