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規(guī)定及相關運用
本票是由出票人約定自己付款的一種自付證券,其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那申請人呢?沒有申請人銀行不可自己出票的,申請人難道不是當事人嗎?
問題來源: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 | 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支票 |
付款人 |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 |
收款人 |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 |
種類 | 現金支票 | (1)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 (2)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3)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
轉賬支票 | (1)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 |
普通支票 | (1)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 |
出票 | 條件 |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 (3)預留印鑒 |
授權補記事項(2023年綜合題、2018年簡答題) | (1)金額(屬于出票行為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稱(不屬于出票行為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既可以由出票人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 | |
付款期限 | 我國的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2024年綜合題,2018年簡答題) | |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 ||
焦老師
2026-02-02 15:01:51 197人瀏覽
基本當事人是票據本身一出生就自帶、寫在票面上、直接承擔票據權利義務的人;申請人只是 “幕后出錢讓銀行出票的人”,不在票據法律關系里,也不寫在票面上。所以不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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