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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負債類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按照實際借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歸還短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應繳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稅法等規(guī)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yè)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車船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所得稅等。
高等學校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高等學校應繳納的印花稅不需要預提應繳稅費,直接通過支出等有關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納的稅費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其應繳增值稅明細賬中還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
三、應繳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fā)生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科目[出售不動產應繳的稅費]或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購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確定的成本(不含稅法規(guī)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存貨”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所購進的非自用材料發(fā)生盤虧、毀損、報廢、無償調出等稅法規(guī)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將所購進的非自用材料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材料的賬面余額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合計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材料的賬面余額,貸記“存貨”科目,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銷售應稅產品或提供應稅服務,按包含增值稅的價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價款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屬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高等學校銷售應稅產品或提供應稅服務,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實際收到或應收價款扣除增值稅額后的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應繳增值稅金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 發(fā)生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繳稅金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 發(fā)生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繳稅金數額,借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 發(fā)生其他納稅義務的,按照應繳納的稅費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多繳納的稅費金額;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未繳的稅費金額。
2102 應繳國庫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guī)定應繳入國庫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國庫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國庫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規(guī)定計算確定或實際取得應繳國庫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高等學校處置資產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處置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三) 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入國庫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2103 應繳財政專戶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guī)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專戶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專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取得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規(guī)定向學生退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學宿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入財政專戶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計算當期應付職工薪酬,借記“教育事業(yè)支出”、“科研事業(yè)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稅法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301 應付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購買材料、物資等而開出、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時,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以承兌商業(yè)匯票抵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xù)費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商業(yè)匯票到期時,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收到銀行支付到期票據的付款通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業(yè)匯票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3.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業(yè)匯票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四、高等學校應當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資料。應付票據到期結清票款后,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開出、承兌的尚未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