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fā)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 第一種情況:甲企業(yè)2019年度實際招待費22萬元,2019年度銷售收入10000萬元,22*60%=13.2萬元,10000*5‰為50萬元。13.2萬元<50萬元,可稅前列支為13.2萬元,甲企業(yè)2019年度招待費納稅調增額=22-13.2=8.8萬元。 第二種情況:甲企業(yè)2019年度實際招待費22萬元,2019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22*60%=13.2萬元,2000*5‰為10萬元。13.2萬元大于10萬元,可稅前列支為10萬元,甲企業(yè)2019年度招待費納稅調增額=22-10=12萬元。
更新時間:2024-03-26 13:44:0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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