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精選回答

契稅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征稅范圍:
1.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⑴承受人繳納契稅。
⑵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2.房屋買賣:
⑴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yè),不征收契稅。
⑵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應繳納契稅,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
⑶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應繳納契稅,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
3.房屋贈與:
受贈人繳納契稅,法定繼承免稅。
4.房屋互換:
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5.其他:
下列情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⑴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⑵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計稅依據一般規(guī)定: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實際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的,成交價格以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其中,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3.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
4.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特殊規(guī)定: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為出讓的: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4.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應交付的總價款。
5.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⑴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⑵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專用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6.承受已裝修房屋:應交付的總價款,包括裝修費用。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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