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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4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三章 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十三條 防止或發(fā)現舞弊是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
第十四條 治理層有責任監(jiān)督管理層建立和維護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管理層有責任在治理層的監(jiān)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環(huán)境,維護有關政策和程序,以保證有序和有效地開展業(yè)務活動,包括制定和維護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相關的控制,并對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風險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有責任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實施審計工作,獲取財務報表在整體上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合理保證,無論該錯報是由于舞弊還是錯誤導致。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考慮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應當意識到,可以有效發(fā)現錯誤的審計程序未必適用于發(fā)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第四章 審計的固有限制
第十八條 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恰當地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
(一)選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為形成審計意見而實施的審計工作涉及大量判斷;
(五)某些特殊性質的交易和事項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說服力。
第十九條 由于舞弊者可能通過精心策劃以掩蓋其舞弊行為,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fā)現的風險,通常大于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fā)現的風險。
由于管理層往往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操縱會計記錄并編報虛假財務信息,管理層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fā)現的風險,通常大于員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fā)現的風險。
第二十條 影響注冊會計師發(fā)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舞弊者的狡詐程度;
(二)串通舞弊的程度;
(三)舞弊者在被審計單位的職位級別;
(四)舞弊者操縱會計記錄的頻率和范圍;
(五)舞弊者操縱的每筆金額的大小。
第二十一條 如果在完成審計工作后發(fā)現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特別是串通舞弊或偽造文件記錄導致的重大錯報,并不必然表明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守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實施了審計工作,取決于其是否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了審計程序,是否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根據證據評價結果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以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充分考慮由于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而不應依賴以往審計中對管理層、治理層誠信形成的判斷。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結合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證據,慎重考慮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詢問所作答復的合理性,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條 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zhèn)?,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zhèn)蔚膶<遥铱赡軣o法發(fā)現文件記錄中某些條款已發(fā)生變動。但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作為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生成和維護這些信息相關的控制的有效性。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冊會計師通常認為文件記錄是真品。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fā)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zhèn)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