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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4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九章 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一節(jié) 總 體 要 求
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五十二條 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屬于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五十三條 為應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包括:
(一)對有關重大交易的文件記錄進行檢查時,對文件記錄的性質和范圍的選擇保持敏感;
(二)就管理層對重大事項作出的解釋或聲明,有意識地通過其他信息予以驗證。
第二節(jié) 總體應對措施
第五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下列總體應對措施:
(一)考慮人員的適當分派和督導;
(二)考慮被審計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
(三)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注意使某些程序不為被審計單位預見或事先了解。
第五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分派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并進行相應的督導。
第五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對重大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或復雜交易時)的選擇和運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
第五十七條 熟悉常規(guī)審計程序的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更有能力掩蓋其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的行為,注冊會計師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有意識地避免被這些人員預見或事先了解。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通常由于風險程度較低而不會作出測試的賬戶余額實施實質性程序;
(二)調整審計程序的時間,使之有別于預期的時間安排;
(三)運用不同的抽樣方法;
(四)對不同地理位置的多個組成部分實施審計程序;
(五)以不預先通知的方式實施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