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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4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四節(jié) 保 密
第五十七條 為防止治理層未經注冊會計師允許將書面溝通文件提供給第三方,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書面溝通文件中聲明:
(一)書面溝通文件僅供治理層使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是集團的組成部分,也可供集團管理層和負責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使用;
(二)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不承擔責任;
(三)未經注冊會計師事先書面同意,溝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
第五十八條 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注冊會計師向監(jiān)管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為治理層編制的書面溝通文件,注冊會計師在提供這些文件前應當事先征得治理層的同意,并對本準則第五十七條所述的聲明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第五節(jié) 溝通的時間
第五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治理層溝通。
第六十條 溝通的時間因溝通事項的重大程度和性質,以及治理層擬采取的措施等業(yè)務環(huán)境的不同而不同。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的業(yè)務環(huán)境確定適當?shù)臏贤〞r間:
(一)對于計劃事項的溝通,通常在審計業(yè)務的早期進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溝通可以隨同對業(yè)務約定條款的協(xié)商一并進行;
(二)對于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如果治理層能夠協(xié)助注冊會計師克服這些困難,或者這些困難可能導致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盡快予以溝通;
(三)對于注冊會計師注意到的內部控制設計或實施中的重大缺陷,應盡快與管理層或治理層溝通;
(四)對于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與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相關的事項,包括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質量的看法,應在最終完成財務報表前進行溝通;
(五)對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應在最終完成財務報表前或在對獨立性威脅及其防護措施作出重大判斷時進行溝通;
(六)如果同時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或其他歷史財務信息,溝通時間應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的溝通時間相協(xié)調。
第六十一條 可能與溝通時間相關的其他因素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經營結構、控制環(huán)境和法律結構;
(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期限;
(三)治理層的期望,包括對與注冊會計師定期會面或溝通的安排;
(四)注冊會計師識別出特定事項的時間。